关于建议中央支持福建泉州设立海峡西岸光伏产业发展基地的提案 ◎骆沙鸣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产业未来15年将培育2万亿的新兴市场,而太阳能光伏产业应该是其中的佼佼者。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国际油价时高时跌,包括太阳能光伏产业在内的再生能源产业也时热时冷,威胁着我国的能源安全。目前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超过50%,国内优质能源少,人均占有量低,能源偏紧,资源约束是一个长期矛盾。资源消耗过快必然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我国江苏、安徽、江西等地区已投入巨资建立光伏中心和研发。台湾在光伏产业方面也走在前列,海峡西岸理应主动融入和积极参与两岸光伏产业的分工与对接。泉州凭着“五缘”优势,近几年已打造了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光电半导体产业基地”、惠安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南安光伏产业基地等三大载体,形成了物理法生产多晶硅、非晶硅及CIGS薄膜三大发展太阳电池的材料开发与生产,半导体照明技术开发与应用产业等,但技术附加值低、产业规模小、总体水平不如台湾,然而去年底两岸实现了大“三通”,泉台的“1小时经济圈”形成将成为可能。对包括太阳能光伏产业在内的产业分工与对接的趋势将会加速。发展光伏产业,泉台具有互补性。研发人才的培养与培训,泉台也具有互补性。泉台在光伏产业分工技术转移上有助于完善产业链,实现两岸双赢。泉州已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释析法提纯硅”初步实现成本低、转化率较高目标。一旦工业化稳定生产实现,将更有助于泉州成为我国太阳能级硅材料的重要生产基地,将更有力吸引台湾同业来参与建设。去年底,泉州已累批准台商直接投资企业1335家,其中和谐光电、晶蓝光电、创辉光伏、长照光伏等光伏产业。泉州光伏产业发展及泉台科技交流合作仍存在一些需要中央政策法规层面的支持。目前泉州做为海峡西岸光伏产业发展基地已初具雏形,为加快泉台光伏产业交流合作步伐和做大做强泉州光伏产业发展基地,特建议如下: 1、除了已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等,如制定鼓励光伏产业等可再生资源发展的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等法规文件。如可由国家电网按2元人民币/千瓦时的政策性价格全额收购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的电量。亦可实行“固定上网电价”政策,国家财政补贴超常规电价的差价部分。在泉州设立配套的电网建设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并网示范项目。在泉进行太阳能光伏发电和水库蓄能养鱼结合试验项目研究和推广应用。 2、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政策上对泉台太阳能光伏产业企业(协会)自主创新的太阳能级硅材料制备、工艺及太阳能光伏应用研发、推广给予大力支持,提高我们光伏产业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实力。 3、目前泉州乃至国内多数光伏产业的产品多数出口,国内市场偏小,应加快引导国内一次能源消费中太阳能的消费比重,推进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如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循环装置、太阳能灶具、太阳能在照明、电视、电话、手机和电脑方面的应用上,政府给予购买者和使用者补贴。采用政府购买城建中的照明工程使用光伏产品和半导体照明产品。在泉州的新农村建设中,尤其是石结构旧危房改造项目中推行百万(千百)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计划,对参与该计划的家庭,除按固定的鼓励性价格收购上网电力外,中央及各级政府还应给予低息/无息贷款,以资助其购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使我们生产的各类太阳光伏发电产品能在拉动内需的一轮中得到大发展。只有我国广大农村的能源需求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和有效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才能使全国能源需求总量攀升得到有效扼制。 4、支持在泉州试行绿色配额交易制度。有效地将节能减排与金融市场进行优化配置,使绿色证书成为金融产品。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提升资源利用率及终端能效的强制性规定。通过政府补贴,实行政策引导;通过强制配额,规范企业责任;通过公平交易,建立市场信心;通过自愿认购,增强民众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识。企业也可在这一制度实行中获得更多的国际交易利益。 5、建议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采用“一事一议”,加快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进程。 6、将泉州光伏产业发展项目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科技示范工程”予扶持。 7、建议国台办、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赋于泉州市在泉台包括光伏产业在内的各种科技工作者入台交流的立项审批及人员往来、先进设备、与科研仪器、审批权限的特殊政策。其中15人以下的相关入台交流项目的立项批复权下放给泉州市,报送省台办、省科技厅、外经局备案。